第10章(7 / 14)

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凭解付行签章的核销单、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以及有关证明文件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8逾期未收汇的,出口单位必须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申报原因,由外汇管理部门视情况处理。

32外汇支出管理

外汇支付业务涉及很多外汇管理规定,出纳人员在付汇操作过程中,要注意掌握外汇账户付汇制度、银行售汇制度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制度的有关内容,做到依法付汇,避免外汇风险。

1外汇账户付汇制度。

我国境内机构设立了外汇账户的,都要遵守外汇账户付汇的有关规定,办理外汇支付事宜,其主要规定有

1所有对外支付,有外汇账户的、且支付用途符合外汇账户使用范围的,首先使用外汇账户余额;外汇账户使用范围以外的付汇及没有外汇账户或账户余额不足时,方可购汇。

2从外汇账户对外支付的,开户银行应根据规定的外汇账户收支范围进行审核,并按相应的用汇规定对其持有的有效凭证进行审核,办理支付。

3购汇支付和从外汇账户支付的,均须在有关结算方式或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不得提前对外付款;需提前偿还境外债务本息的,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购汇交对方支付。

4为使有远期支付合同或偿债协议的用汇单位避免汇率风险,外汇指定银行可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币的远期买卖及其他保值业务。

2银行售汇制度。

涉及企业按规定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银行根据外汇的不同用途采取相应的售汇措施,其兑付项目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先核查后兑付的项目。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需在开证明时购汇,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如需在付汇时购汇,还应当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必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通知书及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必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运输单据,若提单上的“提货人”和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进口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不一致,还应当两者间的代理协议。

进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或者虽超过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

上述情况项下进口,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者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还应当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者进口证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还应当填好的登记表格。

进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进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出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持出口合同或者佣金协议、结汇水单或者收账通知;出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出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进口项下的尾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验货合格证明。

进出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从属费用,持进口合同或者出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或者出口收汇核销单、发票或者收费单据及进口或者出口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说明书。

从保税区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外入境展览展品的用汇,持以上八项规定的有效凭证商业单据。

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持进口合同或者协议。

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持结汇水单或者收账通知、索赔协议、理赔证明和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的证明。

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持投标文件,履约保证金及垫付工程款项合同。

2先售汇后核查的项目。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凭用户提出的支付清单先购汇,事后核查

进料加工生产复出口商品的进口,持外经贸部门批准的进料加工合同。

经国务院批准的免税品公司按规定范围经营免税商品的进口支付。

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及其他服务费用。

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

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

3外汇局审核兑付的项目。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后,持外汇局核发的凭证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