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印鉴的登记制度。公司及各部门都要建立用印登记制度,印鉴每加盖一次,都必须按用印登记表逐项登记清楚。用印登记表统一由综合部印发,用完后由部门妥善保管。
5应公司经营需要,内部印鉴需销毁时,综合部进行登记,由公司监事会监毁。
2支票、收据的保管
21空白支票、收据的保管
1空白支票的保管。在银行存款的额度内,开户单位均可向开户银行领购支票,企业一般都保留一定数量的空白支票以备使用。支票是一种支付凭证,一旦填写了有关内容,并加盖在银行留有印样的图章后,即可成为直接从银行提取现金或其他单位进行结算的凭证。所以,在空白支票使用上必须加强管理,同时要采取必要措施,妥善保管,以免发生非法使用和盗用、遗失等情况,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存有空白支票的企业,必须明确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要贯彻票、印分管的原则,空白支票和印章不得由一人负责保管。这样,可以明确责任,形成制约机制,防止舞弊行为。
有关部门和人员领用支票一般必须填制专门的“支票领用单”,说明领用支票的用途、日期、金额,由经办人员签章,经有关领导批准。
支票由指定的出纳员专人签发。出纳员根据经领导批准的“支票领用单”按照规定要求签发支票,并在支票签发登记簿上加以登记。
各单位不准携带盖好印鉴的空白支票外出采购。如果采购金额事先难以确定,实际情况又需用空白转账支票结算时,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出纳员可签发具有下列内容的空白支票定时填写好支票日期、定点填写好收款单位、定用途填写好支票用途、定金额在支票的右上角再加注“限额xx元”字样。各单位签发空白支票要设置“空白支票签发登记簿”,实行空白支票领用销号制度,以严格控制空白支票的签发。“空白支票签发登记簿”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领用日期、支票号码、领用人、用途、收款单位、限额、批准人、销号。
领用人领用支票时要在登记簿“领用人”栏里签名或盖章;领用人将支票的存根或未使用的支票交回时,应在登记簿“销号”栏销号并注明销号日期。
2空白收据的保管。空白收据即未填制的收据。空白收据一经填制,并加盖有关印鉴,即可成为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支付的一种书面证明,它直接关系到资金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因此,必须按规定加以保管和使用。
空白收据一般应由主管会计人员保管。要建立“空白收据登记簿”,填写领用日期、单位、起始号码,并由领用人签字,收据使用完后,要及时归还、核销。使用单位不得将收据带出工作单位使用,不得转借、赠送或买卖,不得弄虚作假、开具实物与票面不相符的收据,更不能开具存根联与其他联不符的收据,作废的收据要加盖“作废”章,各联要连同存根一起保管,不得撕毁、丢失。
22办理支票挂失
已经签发的普通支票和现金支票,如因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丧失的,应立即向银行申请挂失。
1出票人将已经签发内容齐备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时,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申请书可以用进账单代替,加盖预留银行的签名式样和印鉴,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银行查明该支票确未支付,经收取一定的挂失手续费后受理挂失,在挂失人账户中用红笔注明支票号码及挂失的日期。
2收款人将收受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时,也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止付申请书,经付款人签章证明后,到收款人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其他有关手续同上。同时,依据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个月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须以书面形式向票据支付地即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在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上,应写明票据类别、票面金额、出票人、付款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并说明票据丧失的情形,同时提出有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确属丧失的票据的持票人,有权提出申请。
失票人在向付款人挂失止付之前,或失票人在申请公示催告以前,票据已经由付款人善意付款的,失票人不得再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付款银行也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由此给支票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失票人自行负责。
按照规定,已经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或被盗等,由于这种支票可以直接持票购买商品,银行不受理挂失,所以,失票人不能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但可以请求收款人及其开户银行协助防范。如果丧失的支票超过有效期或者挂失之前已经由付款银行支付票款的,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失票人自行负责。
3出纳档案管理
31出纳归档资料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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