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吓坏了,躲在窗户外面,不敢发出一点儿声音。奶奶的样子看起来和平常全然不同,反而阿玛倒没有了往日气势,像是打了霜的茄子一样,整个人都蔫了下去。
“不知道……不知道,我什么都不知道……”抱着头跪坐在地上,阿玛的样子极为憔悴,他似乎也不太愿意相信这个消息,可是却不得不接受事实。
后来我也不知道自己是怎么回到自己的小院的,只是默默地听着消息:“宣统三年(1912年)二月十二日,由隆裕太后偕同皇帝溥仪在乾清宫颁布了退位诏书。”
诏书一下,大清朝的天下,就仅限于紫禁城里了。
最为无奈的,便是预备着去太庙的宣誓了。那天很早,天还没有亮,所有的满清遗贵们都聚集在了太庙前。
从大家的脸上只能看出一个词来,那就是“气数已尽”。虽然不愿意承认这些,但是却不得不面对着大清国名存实亡的结局。原抱着幻想度日的人们,在现在彻底从旧梦中醒了过来。
皇权,已经不再是过去几千年里至高无上的象征了。它仅仅只是代表着一个国家的象征而已,一个可有可无的标志而已。
宣统三年十月六日,监国摄政王载沣依照资政院拟定的宪法大纲十九条,率领诸王公大臣到太庙中焚香爇烛,叩头宣誓。
誓文曰:
维宣统三年十月六日,监国摄政王载沣,摄行祀事,谨告诸先帝之灵曰:惟我太祖高皇帝以来,列祖列宗,贻谋宏远,迄今将垂三百年矣。溥仪继承大统,用人行政,诸所未宜,以至上下睽违,民情难达,旬日之间,寰逼纷扰,深恐颠覆我累世相传之统绪。兹经资政院会议,广采列邦最良宪法,依亲贵不与政事之规制,先裁决重大信条十九条。其余紧急事项,一律记入宪法,迅速编纂。且速开国会,以确定立宪政体,敢誓于我列祖列宗之前。
宪法大纲信条十九条如下:
大清皇帝之皇统,万世不易。
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皇帝权以宪法规定为限。
皇帝继承之顺序,于宪法规定之。
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皇帝颁布之。
宪政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
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法定特别资格公选之。
总理大臣由国会公选,皇帝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推举,皇帝任命。皇族不得为总理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官。
总理大臣受国会弹劾,非解散国会,即总理大臣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解散两次国会。
皇帝直接统帅海陆军,但对内使用时,须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
不得以命令代法律。但除紧急命令外,以执行法律,及法律委任者为限。
国际条约,非经过国会决议,不得缔结。但宣战构和,不在国会会期内,得由国会追认之。
官制官规,定自宪法。
每年出入预算,必经国会决议,不得自由处分。
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概依国会议决。
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国务员裁判机关,由两院组织之。
国会议决事项,由皇帝宣布之。
第八条至第十六条,国会未开以前,资政院适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