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的形式予以承认,所谓封还执奏,就是对于皇帝下达的上谕,内阁如果认为有不妥之处,可以封还上谕。 在大明有这个权力的只是内阁和六科,但是六科的封驳权是有明确法律保障的,但是内阁的封驳权就是很朦胧的,内阁希望通过法令的形式予以承认,朱载坖答应了这个意见,给予内阁以封驳执奏的权力,并且规定皇帝不能因为封驳而加罪于阁臣、科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