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6 / 16)

更材料齐全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后予以变更。

单位信息变更事项涉及登记证内容,需要重新打佣登记证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号不予变动,原登记证收回。

3登记注销。

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自发生注销登记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时须填写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并相关证明材料,经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后,为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收回登记证。

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登记证由单位保管,不得伪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应当及时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补办。

4登记年检。

单位每年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年检。年检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以前年检等情况。

2参加险种、参保人数及变更情况。

3申报缴费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4社保经代办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年检时,单位须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表并携带以下相关资料

1登记证。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职工工资名册。

5社保经代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年检。未经年检,证件自行失效。

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通过的,在登记证上加盖核验印章。

5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采集。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年一季度向参保单位下发缴费基数采集通知及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以下简称缴费基数采集表或缴费基数采集软件。单位依据缴费基数采集的要求如实将缴费人员本人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填入缴费基数采集表或录入采集软件并打佣缴费基数采集表,由缴费人员签字确认。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将缴费基数采集表和采集数据盘上报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生成。社保经代办机构于每年4月1日按有关规定生成当年缴费人员的缴费基数,并于每年4月20日之前完成缴费基数的核对工作。

2缴费人员增减变动。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月525日办理缴费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变动手续。

人员增加。单位新增参保人员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增加表,并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或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转移证明及相关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增加手续。

人员减少。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社保经代办机构根据减少原因打佣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以下简称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休清算单、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北京市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单,并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减少手续。

3月报征缴。

缴费月报的生成。月报原则上实行自动生成方式。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据单位的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进行相应业务处理后,于每月28日生成当月月报数据。对于连续全额欠缴社会保险费2个月以上的单位,要求其每月按时进行社会保险费月报申报,到期仍未申报的不予生成当月月报。

月报征收。每月1日前,参保单位必须将应缴社会保险费足额存到缴费专户。2日社保经代办机构根据生成的月报缴费数据通过缴费专户进行扣缴。

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对社会保险费未足额扣缴到位的单位进行催缴,并根据催缴情况重新确定单位当月的还款日期和收款方式,再次进行收缴。

单位由于特殊原因采用现金、支票等方式缴费的,每月28日前将本月应缴款项足额上缴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4基金补缴。

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时,单位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以下简称补缴汇总表一式两份,并附补缴情况说明其中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养老保险补缴还需携带相关审批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复核后,录入计算机系统生成补缴汇总信息,与单位填报的补缴汇总表核对一致后,单位须以支票、现金方式到财务窗口办理缴费。

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待其补缴基金收缴到账后对个人缴费信息进行记录。

5欠费处理。

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基金还款手续时应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