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的中国,肯定是没有反垄断法的,甚至都没有反不正当竞争法。
前者要20年后才立,后者也要等四五年。
不过,关于“垄断”、“不正当竞争”这些国际贸易中可能涉及的概念,国内的司法实践领域也已经有所涉及,而且更多的时候是靠一些临时性的政策办法档案来处理。
米娜在国内做生意也做得不小了,从自家当初的酒厂,到红牛到佳得乐到肯德基,所以米娜对于国内的相关常识,还是有所了解的。
她又不是花瓶。
她只是对美国人这边的行情,不是很懂。
顾骜就给她解释“我们中国人,经常把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这两事儿,混为一谈。比如亏本倾销、恶意低价佔领市场再抬价,咱中国人就觉得这事儿好像既违反了反垄断,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好像一犯都犯。
但是在美国,压根儿就没有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独立立法,人家对不正当竞争的管理,只是反垄断的一部分,一种表现形式。
在70年代科技企业大规模兴起之前,这两个是差不多的,没必要区分太细。不过70年代,随着芝大那批狗币经济学者崛起,鼓吹科技行业的天然垄断与垄断促进科技创新,美国人在这方面的评判,出现了分化。
对于反不正当竞争,他们管的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事儿,你倾销了,满足了那些陷害对手的条款了,你就算不正当竞争。
可是否垄断,评判的不再是你害没害对手,而是看你害没害消费者。换句话说,你就算倾销了,逼死了对手,甚至市场佔有率都100了,但你只要倾销逼死对手后,没有趁着天下已经是我独佔的了,重新涨价涨回来对消费者作威作福,而是继续永远低价下去,消费者买到的东西没贵,质量也没下降,消费者有实惠,你就不算垄断。
而我们中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经济立法,还是学的美国70年代以前的老派思维,我们重视的是企业和企业之间有没有超限的挖坑下套,而不是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权益。”
这番话,外行法盲听起来可能有些累,但米娜是稍微懂点行的,所以马上就理解了。
说句便于后世人理解的、略微有点近似的例子解说一下。
比如201x年的哔哔打车,你抢市场的时候那肯定是亏本补贴、恶意倾销,这没跑了。
但是按照新的反垄断法,这事儿不能马上治他的罪。
因为你还不知道他靠恶意补贴战乾死其他竞争对手后,会不会坑害消费者。
他要是不害消费者,只害对手,甚至杀对手对消费者是有利的,那么对于逃过反垄断制裁就有很多加分。
可是,如果杀完对手之后,真的开始猛涨管理费,打车比原先旧的线下出租车时代还贵了,大家怨声载道,这时候你才能说他确实当年卑鄙无耻,违反了反垄断。
这是传统“反不正当竞争”的b2b思维,和后来的“反垄断”b2c思维的最大差距。
一个关心弱势经营者有没有被坑,而另一个不管弱势经营者的死活,只管最终消费者有么有被坑。
当然了,也不是说“反垄断”管得就比“反不正当竞争”宽或者窄,只能说这两个思路各有交叉重叠、也各有额外补充。
商业现实当中,坑了对手却没坑消费者的情况,跟坑了消费者却没坑对手的情况,都是存在的。
具体到香积电、天鲲和苹果这个争端上,如果按照米娜熟悉的“中式只反不正当竞争、不反真垄断”的思路来处断,天鲲和香积电其实是相对容易逃脱违法责任的,到时候只要承担违约责任好了。
违约可比违法轻得多。
理由也正如刚才米娜提到的首先,摩托罗拉的cu,在市面上并没有垄断地位,英特尔就比它牛逼,市场佔有率也更高。德州仪器都还没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其他还有好几家名义上有竞争力的同行。
而香积电在加工能力和工艺技术方面,也还略逊于曰本人的nec、东芝,只是跟富士通并驾齐驱。
你要说香积电这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产业链上下游延伸优势、不正当陷害苹果”,这是怎么都说不通的。
老子哪来的“市场支配地位”你特么联邦法院瞎啊
可是,换到“是否侵害消费者选择权,限制了消费者得到的服务的价格、质量、功能多样性”这个鑒别角度,如果真的抓住天鲲、王安、香积电三家联手的证据,苹果是真有把握从顾骜身上撕咬下一大块肉来的。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后世在亚马逊上面,亚马逊又有b2c的电商业务,也有c2c的电商业务。
当时,杰夫贝佐斯这个没节操的家伙,可没少干“看c2c的平台商家什么东西卖得火,我们自己的第一方自营也在不抄袭不侵犯智慧财产权、只打擦边球的情况下,做山寨品去卖”的事儿。而且作为亚马逊的平台方,人家手握搜索结果排序权和广告分配权,想让亲儿子抢乾儿子的生意还不是分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