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三章 重审与否(2 / 2)

案已然经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家之手,况且重审与否,国朝自有律法。”

杨清源没有正面回答,但是给出了答案。

大周律中虽然没有对此作出详细规定,但是在去年的出台的有关大周律若干律法具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中却有着明确的规定。

没错,这个文风,就是杨清源编纂制定的无疑。

本朝独有,别无分毫

在杨清源编写的这套司法解释中,就有关于应当重审的法定情形。

根据大周律司法解释规定,有以下情况是,应当重审案件。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本的判决或使原本认定的事实存疑的;

二、原判决认定的犯案事实缺乏确凿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主审官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胡判行为的;

五、案件主审官员、参审官员,与案犯有仇怨、姻亲及其他应当回避情形,但没有回避的。

六、其他有违大周律的行为事实。

当时出台此律法之时,刑部一时惊为天人,相比于如此详细的司法解释,刑部觉得自己就是渣滓

但是,李阿婆儿子李守一案,却没有上述的任一情形,不符合法定重审的必要条件。

。,请牢记:,免费最快更新无防盗无防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