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如果我们深入去分辨这些证词,我有一个问题,假设被告真的是凶手,那么十二点十分,他是如何被警方逮捕的呢他是在三点左右回到家的,在家里被两位警员逮捕,如果他真的杀了自己的父亲,为什么会在三个小时候回家这不是自投罗网吗”
“他回去拿凶器不行吗”十二号说道。
4号也开始分析了起来,他认为他是回去拿凶器,之前之所以不拿是因为太慌张忘记了,冷静下来之后他想起来了,所以回去拿。
但是他的话却又让十一号陪审员反驳了回去“你这个慌张的定义有点奇怪,要知道人要在很冷静的情况下,才会把刀上的指纹擦拭干净,你说他这个时候是慌张的那他什么时候才算冷静”
“你投了有罪,你到底站哪一边的”见4号无法反驳,而其他人也都沉默,3号再次开口道。
“我不站在哪一边,我只是提出我的疑问,怎么,我不能有疑问”十一号冷声道。
十二号又说“如果我是他,我会回去拿走凶器,而且那个时候是三更半夜,他觉得应该会第二天才会被发现尸体。”
十一号顿时就兴奋了起来“对了,这也正是我想说的,要知道那个女证人可是说了,她看到杀人之后,可是大声喊叫,并且打电话报警了的,你觉得被告会听不到”
“可是有可能那个女人叫的并不大声,又或者有可能那个地方尖叫什么的很常见”4号试图给出答案。
八号忍不住了。
“可能,可能,可能,你们说的都是可能,可为什么没有可能不是他杀了自己的父亲法官让我们提出合理的疑点,要在毫无疑点的情况下判决有罪可能,也许”
十号的阶级歧视再次爆发,他大声地怒斥着。
这个时候八号果断要求再次投票。
显然没有人喜欢十号这样的一副高人一等的样子,很快地团长就让他坐回去投票。
这一次又多出来了一票,就是十一号
3号对这个结果很是生气,他质问十一号,改变主意的理由是什么
“我他妈忍你很久了,你有什么资格来质问我,我心里有了合理的怀疑,我就可以改变主意,而且,我为什么要听你的你说有罪就有罪,你只是陪审员,又不是法官”十一号一点不惯着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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