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有趣。
教授们上课很爱用实际案件举例,实际案例包罗万象,五花八门,有些甚至匪夷所思。
比如有一个经典案例,发生在1990年,一对居住在新泽西州的夫妻感情破裂,妻子带着孩子搬到了加州,随后起诉离婚;丈夫则在新泽西州起诉离婚;妻子在丈夫到加州探望孩子的时候,向丈夫送达了法院的传票。
就管辖权的问题,丈夫一路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原因是美利坚是联邦制,州权很大,跨州案件有个管辖权问题。最后最高法判决,加州法院对此此类案件有管辖权。但此案的背后是有关堕胎权的争论,联邦最高法只有九名终生制官,九名官在此案上博弈的是堕胎权,一部分官希望通过对管辖权的宽松解释,鼓励女性搬家到允许堕胎的州起诉离婚;另一部分官没有明确反对,只是说要从以往案例来具体判断。
又比如1966年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此案之后,“先告知再行动”成了执法人员办案的铁律,“米兰达警告irandaarngs”由此而来“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而且将会在法庭上成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
此案与美利坚宪法第五修正案和第六修正案有关,第五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第六修正案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受审时,有权请律师为其辩护。
米兰达是个无业青年,1963年因涉嫌绑架和强奸女性在亚利桑那州被捕,但警官没有告知他的权利,米兰达没什么文化,不知道什么第五修正案、第六修正案,审讯之后全招了。地方法院开庭审理米兰达案之后,法庭为他指定了一位律师,这位律师认为在被告不知道自己的权利的情况下,取得的供词无效。地方法院判决米兰达入狱三十年。
律师于是一路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九名官以五比四的投票,裁决亚利桑那州地方法院的判决无效。
从宪法的角度说,米兰达案捍卫的是公民权利,跟米兰达本人是否有罪无关;要求的是执法机关的“程序合法”。
另外当然是1973年著名的“罗诉韦德案”了,这个案件必定会讲到。
宪法课教授从“724国会大厦枪击事件”说起,说美利坚为什么从禁枪到有条件持枪,是基于“执法机关是惩罚犯罪,而不是保护人民”的角度来的,当然也是有案例的。
宪法是大课,所有学生都在大阶梯教室一起上课,张文雅坐的比较靠前,教授便点名要她说说中国的类似情况,也说说中国的禁枪法令是如何执行的。
这周的宪法讨论课便是禁枪是利是弊。
支持方认为允许公民持枪可以让公民能够保护自己;反对方认为只要全面禁枪、非执法人员私下拥有枪械必须严惩,没有持枪的土壤,公民当然不需要过分担忧自己的安全。
张文雅当然支持禁枪“中国的人口比美国多两倍,中国可以禁枪,美国当然也可以禁枪。”
“中国怎么做的怎么可以让人们主动交出枪支”
张文雅想了想,先给他们解释了中国的“问责制”,如果ver将“禁枪”作为“政绩”来考量,便没有什么做不到的。
但美利坚是联邦制,州权很大,情况很不一样,想解决禁枪问题便很难更别提还有军工企业的推波助澜了。就连联邦最高法也不愿意碰枪支合法权的案件,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