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一章 名不虚传(2 / 3)

韩警官 卓牧闲 4828 字 2016-11-03

“其中一个人涉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且数额巨大,有些情况必须搞清楚,不能就这么移交给新庵国税局。”

周胜男似笑非笑,看样子这个案子比较棘手。

韩博干脆坐到二人对面,笑问道:“说说吧,怎么回事。”

辖区刚发现一具命案尸体,隔壁打拐中队刚才好像又来了一个兄弟身份的同行。

领导很忙,田成不想耽误他太多时间,简明扼要说:“这案子比较绕头,其实就是三家企业,名字太长,我就用张三、李四、王五来代替。张三卖了两台大设备给李四,签订合同,价款100万,票开了,货给了。但是,这李四可能是有意的,也可能确实资金周转不开,只支付定金10万元,收到票货,没下文了。

张三肯定不干,生意人打的就是个算盘珠子,讲究成本和收益,舍不得花钱请律师,不愿意去法院打官司。其实就算打赢官司,执行也不知道要拖到猴年马月。

他很聪明,不知道从哪知道的消息,王五欠李四钱,正好王五货张三也是需要的。于是,张三找王五也上演了一出支付定金20万,拿150万元货不给钱的戏码。当然,这中间过程错综复杂,没我说的这么简单。”

“三角债,有点意思。”

田成同样感觉很好笑,连忙道:“总之,张三、李四、王五最后就签了个三方债权互免协议,大意就是三方把债免掉,差价补上。张三欠王五130万,李四欠张三90万,王五欠李四140万。三方互免债务130万,同时张三直接支付给李四40万,王五支付给李四10万。”

韩博盘算了一下,不禁笑道:“听着是挺绕,其实就是把债互相免了,多退少补。”

“现在的问题是,张三从王五购进的货,但是却是付款给了李四40万,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张三),和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王五)不一致,这40万货款涉及的增值税得进项转出。”

三方的合同协议、笔录,购货单子、出货单子、银行转账单子、会计凭证,一应俱全。要说证据,肯定是够充分了,事实也清楚,但是给不给进项转出呢?

这不归专案组管,可是一移交出去新庵国税局绝对要补证人家税款,因为有相关法规支持。

专案组把事情说清楚,来个“变相定性”,就能避免其中一方损失。虽然有些“多管闲事”,但从这件事本身能看出专案组民警在侦办此类案件上的业务水平。

在此之前,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大多是国税和检察院管。正在查处的东华税案,依然是国税部门为主,公安只是配合。

02.28专案组,包括江省声势浩大的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专项行动,某种意义上代表着公安开始行使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这个管辖权能不能真正归你,要看你专不专业,有没有与之相应的业务能力。

这个业务能力不只是“侦”,一样包括“办”。

可以说这不是一个案子,而是一个面子。

韩博回想了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也就是黄科长所说的相关规定,沉吟道:“这案子吧,我是这么看的,这企业他要是不付款给别人,直接作应付账款,他就能增值税抵扣。现在他主动付款,反而抵扣不了,是不是太不公平?

这个企业的付款和销售方不一致,完全是正常经营原因造成的。从法律上来说,三方抵款协议是为清偿债权债务关系而签订的,此项行为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韩博笑看着周胜男,接着道:“国税发192号文件,立法的根本目的是防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起所谓的案件中,三个企业整个过程业务真实发生,并未偷税漏税,增值税链条并未间断,我认为进项税额应该予以抵扣。”

之前只知道有“理”却没有“据”,田成茅塞顿开,咧嘴笑道:“我就按您刚才说的拟一份函,连同其中一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材料交给新庵国税局,请他们该补征的补征,建议他们该给人家抵扣的就给人家抵扣。”

“可以。”

法规有问题,他从立法精神上去“解释”。

他不是懂一点法律,他是吃透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这样的人不应该呆在公安局,应该来检察院或者去法院当法官。

周胜男暗赞了一个,抱着再考考他的心理,翻出一份材料笑问道:“韩局,你再看看这个。”

这个案件更简单。

一个家伙想偷税漏税,让刘宗海、叶兆亮虚开60多万增值税发票,又担心发票有问题,居然去税务部门请人家鉴别真伪,结果税务人员尚未鉴别出真伪,专案组民警找上了门。

无独有偶的是,一向开真票的刘叶二犯,当时正好没真票,于是给他开的是假增值税发票。

问题来了。

经侦民警认为这肯定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虚开,应该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公安部门查处。